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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到苹果“官换机”、40多万“展示车”,能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吗?

桐乡、下城法院 浙江天平 2021-07-12


“3•15”晚会推迟,但维权不能停!

今日天平君再来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例






买新手机买到“官换机”


2016年1月,张某从桐乡某通讯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4488元的苹果手机一台。同年9月,因手机出现问题,张某至苹果售后服务部维修,售后服务部告知张某该手机已过保修期。


众所周知,苹果手机保修期为一年,但张某从购买至维修时并未超过一年,为何会被告知保修期已过呢?难道他买的是翻新机吗?

于是张某以通讯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,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,要求退一赔三。


庭审中,通讯公司承认出售给张某的手机为“官换机”,所谓的官换机又叫服务机、置换机,即苹果公司用于售后换机用的新机。虽说是新机,但该手机出售前已被激活,保修期自然不足一年,其售价也比正常苹果手机低几百元。但由于营业员的失误,该手机被以正常手机价格出售给了张某。


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,通讯公司明知其出售的手机为官换机,自购买之日起保修期已不足一年,却未告知张某实情,而是仍按正常手机价格出售给张某,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构成欺诈。张某要求退还货款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,要求通讯公司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,法院予以支持。


【法官说法】:当代年轻人出门必备:手机、钥匙。可见,手机已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。一些不良商家在手机销售过程中,以次充好、以旧当新向消费者出售看似原装新机的手机,未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影响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的商品信息,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,已构成欺诈,消费者可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向商家主张退赔。在此,法官提醒广大商家,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底线,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巨额赔偿,也会使赖以生存的信誉扫地,不利于企业长久发展。






花40多万却买到展示车



2019年3月30日,秦女士来到某4S店订购了一辆新车,并于当天支付了1万元定金。几天后,4S店通知秦女士提车,秦女士于提车当日支付了剩余购车款。


喜提新车本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,可下面两件事情让秦女士的心里起了疙瘩。

首先,提车当天4S店没有把《用户手册》《保修卡》《PDI检测报告》等材料一并交给秦女士,而是在秦女士的要求下,十几天后才交付。


其次,秦女士在提车当天看见所购车辆就摆在展厅里,这辆车会不会是展厅的展示车?提车几天后,她越想越不对劲,于是向4S店求证,对方承认该车确实曾在展厅短暂摆放过。




这个情况在买车的时候为什么没人明确告诉我?我要的是一辆新车,展示过的车不符合我的要求!


一气之下,秦女士起诉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,以4S店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系展车,以及未能在交车当日交付《用户手册》《保修卡》《PDI检测报告》,构成欺诈为由,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,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。


下城法院审理认为——


《用户手册》等为4S店履行交车义务时需要附随交付的资料,对这类随车文件的交付属于从给付义务,4S店未按约及时交付,虽构成违约,但提车后,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秦女士,迟延交付上述资料的行为并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不足以据此撤销合同。


经法庭调查,案涉车辆不属于生产商专供展示的车辆,根据案件情况也不足以认定该车是4S店长期在展厅摆放、专用于展示的车辆。



待售车辆在销售过程中,在展厅供不特定消费者对车子的外观、内饰等进行实车观察和体验,这样的短期展示并不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、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产生实质影响,不属于被他人实质使用过的车辆,仍然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新车。


因此,4S店未向秦女士告知车辆曾在展厅摆放展示的信息,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损害程度,不构成欺诈,也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。


综上,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、退还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。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。根据该规定,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服务情况的知情权,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全面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情况的义务,如未尽该告知义务,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

本案中,虽然4S店的行为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,但其未如实披露曾将涉案车辆在展厅展示的信息,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,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选择仍有一定影响,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


下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行为、车价及对原告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,酌情判定4S店向秦女士赔偿3万元。案件经二审后维持原判。


【法官说法】:本案中,汽车销售公司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全面、真实的商品信息,虽然没有构成欺诈,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构成了违约,也不利于其自身的健康发展。


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,下城法院于案件判决后向涉案汽车销售公司发送了《关于加强机动车销售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》,要求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恪尽如实告知义务,销售人员应当及时、主动、全面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人身健康、安全、财产利益的重要信息,同时除口头告知消费者外,还应尽量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。


购车时,三点提醒请收好!


1.签订合同时约定要清晰、明确,尤其是对购车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信息,比如交车日期、车辆相关信息、赠送服务等,如果对车辆或者服务有特殊要求的,也要在合同上注明,白纸黑字最靠谱。


2.提车时要仔细检查,关注生产日期、里程数等关键信息,对于通过肉眼能够甄别的部分,比如车面油漆、内饰、轮胎等也一定要看仔细了,否则万一出问题,谁的责任就很难说清了。


3.万一出现纠纷,务必保留好手中的凭证,及时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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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天平  转载发布

来源:桐乡市人民法院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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